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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是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湘东所位于湘江河畔,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湘东所拥有一群热爱律师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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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6月,年仅21岁的美团骑手小马经胡某(上线,另案处理)介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2022年6月17日,小马在株洲市天元区SN广场将名下建设银行卡提供给胡某接收犯罪所得资金,小马、胡某过支付宝、微信转账以及ATM机取现的方式将上述资金予以转移。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小马工作场所内将其抓获,到案后,小马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马亲属委托,指派诉讼部主办冀黎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小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冀黎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与小马家属沟通协商,主动联系被办案机关退赔10000元。

二、律师辩护

辩护人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1、小马系经同案犯胡某介绍实施了本次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由胡某与上游人员联系,小马根据胡某的指示提供银行卡、转账、提取现金、交付现金,最终胡某还收取了介绍费。小马从产生犯意到具体实施犯罪行为,都是由胡某从中介绍、教唆和引导,因此小马在本次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2、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小马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小马初犯、偶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之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案件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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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办律师提交法律意见后,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马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温馨提示:一些人因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让不法分子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律师提醒,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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