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是由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湘东所位于湘江河畔,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湘东所拥有一群热爱律师职... 详细>>
律师姓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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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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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类 别:民事
案 号:(2020)湘0104民初6873号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一审
委 托 人:周文辉(被告)
承 办 人:夏兰英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保密协议 违约责任
二、案情简介
2020年4月6日,被告周文辉(以下称被告)入职原告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维修讲师工作。被告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履历表》,该履历表首页最上处载明“入职人员在填写此履历表之前应充分阅读员工手册(张贴于公告栏),并自觉遵守和承担违约后果,此表格填写签字后即表示已完全知晓并认可员工手册全部内容,签署劳动合同后员工手册转为附件继续履行的内容”,表格中被告签名栏下方,原告审核意见为“试用期薪资4000元,一个月试用,转正薪资为综合月薪6000元加交保险”。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4月份工资,2020年5月16日被告未继续在原告处工作。
2020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在三日内与原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20年5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自2020年6月1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5月22日,原告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及支付因违反《员工手册》职业道德条例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评析
被告虽填写员工履历表,但在签订时,原告的《员工手册》并未向被告公示,被告未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该《员工手册》对被告并未生效,此外,该《员工手册》规定违反本手册需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约定应属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两种: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故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被告无需就四名学员退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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