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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熊许根信用卡纠纷案——发回重审——原告撤诉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别:信用卡纠纷

   号:(2019)湘01民终13186号

   由:信用卡纠纷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二审

人:熊许根

承办律师:朱松梅、夏兰英

词:信用卡申领逾期还款 

案例 232571

一审认定事实:熊许根向中信银行长沙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1×××16的信用卡。双方约定,熊许根可在消费后至本期账单日前一天期间,通过客服热线、销售专线、信用卡网银、短信、微信等方式申请办理单笔分期业务,办理分期业务的,中信银行长沙信用卡中心根据分期的期数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如熊许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中信银行长沙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法向熊许根进行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信用卡的使用。熊许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表示“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案例 232845 

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熊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偿还卡号为51×××16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31628.06元;二、熊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支付卡号为51×××16的信用卡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7日为零售利息2158.72元,2018年12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31628.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代理经过:熊许根接到判决书后,委托了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朱松梅和夏兰英律师进行代理,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介入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熊许根的陈述,该信用卡是其同居的女友所办,所用,一审中其女友提出由女友处理,熊许根未参加庭审,导致败诉。在二审中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提出了代理思路:(一)、熊许根未能参加一审诉讼,导致未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二)请求对《信用卡申请表》上“熊许根”的签名进行鉴定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后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发回重审,最后中信银行长沙分行知道其办理信用卡有过错,发回重审后,自动撤回了对熊许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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